两户邻
加装护栏起纷争
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江周渊)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共围墙安装护栏引发的邻里纠纷,用一纸判决厘清相邻权的边界与尺度。
市民周某、单某分别是某小区151号、153号相邻别墅的业主,两家共用一面公共围墙。2016年,单某装修入住时,将原本高50厘米、宽27厘米的公共围墙加高至75厘米,并打穿公共围墙墙体,在邻居房屋一侧安装两排铁钉用以固定干挂墙砖,同时在公共围墙墙面上安装约1米高的护栏,护栏圆柱半径约3.5厘米,安装后给邻居房屋一侧余留约7厘米宽墙面。2022年9月,周某从前房主手中买下151号房屋并着手装修。装修过程中,周某发现围墙现状后感到困扰:邻居的改造使其无法在公共围墙上安装护栏、贴墙砖,且穿透铁钉可能对墙体造成安全隐患。于是,他找到单某,要求其拆除护栏和干挂墙砖,将围墙恢复原状。对此,单某称:“我装修在先,你买房时肯定看过房,当时没意见就是认可现状。再说我装了护栏,你就不用再装了,这是帮你省钱;干挂墙砖反而加固了墙体,对你也有好处。”双方协商无果,周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关系的相对方,就对方涉及相邻关系事务中所实施的行为在合理限度内负有容忍义务。单某先于周某进行装修,在双方原有公共围墙基础上加高墙体并安装护栏,周某对此在合理范围内负有容忍义务。至于周某称单某的行为对公共围墙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且导致其无法进行围墙表面装修的主张,法院认为单某自2016年加高墙体及安装干挂墙砖至今,公共围墙墙面并未出现开裂、坍塌等现象,周某亦未能举证证明现有公共围墙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安装在周某一侧的铁钉均内嵌于墙体内,未凸出于墙面,对周某安装墙砖影响甚微。关于单某在公共围墙上安装的护栏,经法院现场勘验,确实已越过公共围墙的中心线,但幅度较小,对周某生活影响有限。周某主张其亦有权安装护栏,但就护栏的功能而言,主要是起到分隔及安全防护的作用,单某已安装的护栏足以实现这些目的,周某无需再行支出费用安装护栏,因此单某安装的护栏客观上也使周某受益。如由单某拆除护栏再由双方各自重新安装,亦有违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的节约资源原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邻里之间在处理相邻事务过程中互相负有容忍义务,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不得请求排除妨害。目的在于协调相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使双方之间的利益得到有效平衡,从而建立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关系的和睦稳定。当然,容忍义务也应当具有合理限度。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的扩张应当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当扩张超出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并由此对相邻一方造成损失时,权利受限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从单某安装护栏及墙砖的合理性、周某对妨害的可预见性、妨害对周某的影响程度、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等方面综合考量,认为周某的权利受限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予以容忍,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