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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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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尚未退还 债务人已离世

日期: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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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王佳琦) 买了房才发现房产被查封,要求退款却发现债务人已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在判令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同时,依法为未成年子女保留了必要遗产份额。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2019年9月,市民余某夫妇花60.36万元从许某手中买了一套房,后于2022年1月转售给田某夫妇。田某夫妇购房后发现该房产早被法院查封且进入执行阶段,遂起诉要求退款并索赔。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田某夫妇的诉讼请求。2024年8月,余某夫妇将房款退还给田某夫妇后,转而起诉许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归还60.36万元房款。诉讼期间,他们才得知许某已于2024年1月病逝,于是要求其妻子唐某、父亲及3个子女,在继承许某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归还房款的责任。

  经查,该房产系许某于2014年从林某处购得,但因政策限制未办理权属变更。后来,原房主林某涉及多起债务纠纷,导致该房产自2016年起遭多家法院查封。审理中,许父、妻子唐某及成年儿子小许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许某遗产由两名未成年子女继承,唐某称全家仅靠许父退休金维持生计。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许某与余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确实处于被查封状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余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虽案涉房屋系因案外人涉及债务被查封,但在本案中,许某作为出卖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唐某也应当承担退款责任。当然,唐某及许某的继承人承担本案违约责任后,也可向前任合同相对人即原房主林某主张违约责任。另外,由于继承许某遗产的两名子女均未成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综合考虑唐某收入情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为未成年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最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余某夫妇与许某的购房合同解除,许某夫妇退还购房款60.36万元;在许某遗产范围内为两名未成年子女保留16万元/人(按照每人1000元/月标准计算至成年)的生活费,两名未成年子女在继承许某剩余遗产范围内返还购房款。

  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继承中,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要继承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法官考虑到继承人家庭收入不高的实际情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在许某的遗产范围内为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关爱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