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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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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变更保险投保人 一男子转移财产终获刑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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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沈 阳 钱文卿)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陈某未如实申报自己名下有较大价值的财产保险,并在执行期间变更保险投保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源于陈某、吴某夫妻俩向徐某借款逾期未还,徐某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9月,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夫妇返还徐某本金111万元及利息。后陈某夫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然而判决生效后,陈某夫妇仍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并未如实报告自己名下的财产。法院查控财产后,执行到位51万余元,但仍有大量债务未清偿。

  案件执行过程中,市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期间,陈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款分红型人寿保险,保费分别为12万元和13.2万元,并由其领取分红。2023年3月,案件处于强制执行期间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陈某将两份保险投保人变更为其子。两份保险按当时市场行情估算现金价值共计11万余元。对于这两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及其为规避执行而变更投保人的关键事实,陈某始终未向法院申报。因违反报告财产令要求,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决定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后,执行法官再次要求陈某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陈某仍旧隐瞒上述保险及变更情况。

  综合上述情况,执行法官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震慑下,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4年2月向申请人徐某支付了1.3万元,又于2025年4月22日支付了50万元,获得了徐某谅解。徐某放弃了余款请求,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然而,这并不能免除陈某此前拒不执行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拒不申报个人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故意隐瞒其名下具有现金价值的分红型人寿保险的持有情况以及为规避执行而变更投保人的事实,主观上具有对抗生效裁判文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拒不申报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悔罪表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