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吐槽莫过激 当心维权变侵权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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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3版:常州新闻 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舒翼 庄园) 随着社交APP的普及,不少消费者会把对商品、商家的不满直接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小红书等平台发布出来。殊不知,这种吐槽式的网络维权,在给商家施加“舆论压力”的同时,也易让自己受到“反噬”。3月15日,武进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少山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维权切记不要过激,当心维权变侵权。
陈少山告诉记者,去年,武进法院审理了9起消费者不当维权成被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消费者在网上发视频称某服装店为“黑店”,结果被服装店起诉侵犯名誉权。
女顾客刘某到陈某经营的服装店买了一件价格为1200元的衣服。半个多月后,刘某发现衣服有一处较为明显的线头断开,认为衣服存在质量问题,遂到陈某店里要求退货退款。陈某拒绝其退货退款要求,但称可以返厂处理。刘某不接受,坚持己见。双方发生了口头争执,陈某报警。后经过民警调解,陈某退还刘某1000元,但刘某认为不是全额退款,心有不满,便在现场用手机拍摄了一段陈某店面的视频,发布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内,同时配了“什么黑店,一件一千多元的衣服穿半天坏了,不退款,老板娘态度还不好,黑心商家”等文字。陈某的朋友看到后,将上述视频和文字截图发给陈某。陈某认为,刘某所发视频和文字对她的名誉权构成侵犯,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
庭审中,刘某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强调自己第二天就删除了视频和文字,认为没有对陈某的服装店造成任何损失,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网上发布视频,连续多次称陈某的服装店为黑店的故意行为,客观上对陈某的名誉和服装店的商誉造成一定损害。虽然刘某在次日删除了视频,但不良影响已经造成,故判决刘某采用相同的方式向陈某赔礼道歉。至于陈某主张的赔偿,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少山介绍,一般来说,这类案件都以调解结案,通过法官释法说理,双方都会各退一步达成和解。但如果商家不愿和解,就要看消费者是否侵权和侵权的程度了。
“商家名誉权与消费者的言论自由之间,存在着潜在冲突。认定名誉权侵权时,必须注意在尊重社会公认价值观的前提下,结合案件中言论的性质、目的、具体场景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所以,判断某种言论是否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陈少山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上发表意见时,切记“网络维权须有度”,不要使用过激言语,更不要给商家扣帽子或贴上恶意、负面的标签;如果商家较真,这种行为只会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