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底线不可碰
日期: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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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一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对此,笔者认为公司因信息泄露需调查员工的出发点没有问题,但是查看员工手机的行为乃是侵犯他人隐私,极不恰当。
从公司角度,公司怀疑有人泄露信息进而对公司造成损失,由此希望调查清楚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员工与公司作为直接当事人,理应由第三方来进行调查,抑或是公司方可以选择报警由警方来调查取证,这样一切程序都将合情合理还合法。但公司却粗暴地选择由自己检查员工的手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他人隐私。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很明显属于员工个人的私密信息,公司带有强制性质地查看涉嫌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从员工角度,笔者支持林女士向公司索取赔偿的行为。公司侵犯隐私的行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都不占理。公司强行辞退林女士并拒绝赔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法》,公司方如无证据证明林女士做出不当行为,理应按照法律对林女士进行赔偿。仅凭林女士拒绝被查看手机就认定其为“内奸”极为不当。由此也可看出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员工付出劳动公司给予工资,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是双方对等、公平公正的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其实除却武汉这家公司侵犯员工隐私,社会上有不少公司在悄悄地违法,这些都不难看出当今社会公司与员工其实处于一个极为不对等的关系,天平的两端正失去平衡。对此,笔者想说,公司方需要法律的约束,我们也应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以林女士为榜样,对不合理行为说“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