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电动三轮孝敬父母 不料导致一死一伤悲剧
日期: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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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3版:常州新闻 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舒翼 黄晔 刘锡) 女儿网购电动三轮车孝敬父母,不料,一场交通意外造成骑车的母亲身亡、坐车的父亲受伤。事后,女儿许某和父亲将案涉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追责并赔偿。记者昨天从溧阳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产品有缺陷,都要承担责任。
2021年6月,许某在某电商平台为父母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一个多月后,许母骑电动三轮车载着许父一同外出,途中不慎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许母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年8月,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电动三轮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车辆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对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规范要求,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交警部门随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未实行右侧通行,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一人上道路行驶,承担次要责任;许父无责任。
2023年,许某父女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采信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判决刘某及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比例进行赔偿。
同时,许某父女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两人遂将案涉电动车生产商、销售商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庭审中,生产商和销售商辩解,案涉车辆只是标注不到位有瑕疵,并非产品有缺陷,不认同侵权。法官审理认为,一些企业所生产的车辆违反国家标准,实为“机动车”却标为“非机动车”,部分生产商、销售商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产品缺陷。事实上,产品缺陷不限于使用性能不足所致的直接威胁,因标注或说明不到位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也属于产品缺陷。
最终,经法院调解,生产商和销售商与许某父女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