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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武进日报

仲裁在对外贸易合同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日期: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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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8版:商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龚励 常贸促

跨国商事纠纷采用法院诉讼方式解决,最大的不确定性在于: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未获当事人自愿履行时,该判决能否在相对方国家的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而基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强大约束力和影响力,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最为有效的方式。

【典型案例】

2020年4月,南通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建立了口罩买卖关系。双方订立了四个《销售合同》,前两个合同履行较为顺利,后两个合同南通公司在收到日本公司预付的5万美元预付款后安排一批发运,该批货物于2020年5月1日到港后被日本公司提走。2020年5月中旬,日本公司称第二个合同下的货物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抽检发现不良率高达13.2%,要求退货。日本公司据此拒付第三、四个合同的货款,并主张退回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要求南通公司退还相应货款。南通公司提出,所有口罩均在质量检验合格后才安排出运,日本公司仅凭客户对第二批部分口罩的自行检测结果来主张第三批、第四批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是错误的,应当由权威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作为确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并向日本公司催收后两个合同的款项,但货款一直未能收回。

【应对措施及建议】

纠纷发生后,南通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被拒后委托海外渠道与买方进行协调,但买方日本公司坚持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且怠于沟通。本案合同约定“如果因本销售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表面来看,该条款对出口商南通公司启动程序较为有利,相关费用成本也较为可控,但就最终目的的实现来看,南通中院的判决能否得到实际执行存在诸多障碍。

一是外国法院判决较难在日本获得承认与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日本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需要向日本法院提起要求“执行判决”的诉讼并得到承认。日本法院将依据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审查以下4个方面:(1)外国法院有管辖权;(2)以合理的方式通知了外国判决的被告;(3)外国判决不违反日本的公序良俗;(4)与该外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即:在重要问题上符合相同要件的日本法院的判决在外国也可执行)。日本的司法系统较为封闭,参考现阶段的判例来看,日本法院几乎没有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例。

二是仲裁是中日贸易纠纷解决的最佳方式。基于成本和后续执行的考虑,中日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通常会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法。通常,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一般会考虑机构所在地点、程序语言、适用规则、费用等因素。日本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为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CAA),日本企业在仲裁条款中往往倾向于选择该机构。中国企业则应尽量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常州企业可就近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此外,双方还可以在仲裁条款中协商约定仲裁员选任、仲裁庭组成、仲裁地、开庭地、仲裁程序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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