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胄、裴矩与释之
日期: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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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读《旧唐书》(卷70),唐初宰相戴胄对太宗李世民的一次谏言,让笔者对其言辞表述钦佩不已,亦聊作隐居读史之趣。
贞观初“朝廷盛开选举”,大力拔进各级人才,一些人伪造资历文件以求推举,太宗得知后下令违者自首,否则查出来处以死罪。不久一桩履历造假案坐实,案件送至时任大理寺(掌管刑狱的机构)少卿戴胄手上,“胄据法断流以奏之”,少卿依据法规判该犯流放并上报此案。太宗阅后责问胄:你要用断案做交易吗?我下令不自首者处死,你却判流放,这是叫天下人不信任皇上啊。戴胄说:皇上当时若杀了他,就不在臣职的范围。既然陛下将此案交付大理,臣不敢让法规受损。太宗又问:你自己守法,而让我失信于民吗?少卿回答:“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之言属一时喜怒,之前发怒要杀,今觉不妥而置之于法,这是“忍小忿而存大信也”啊。若随心中愤懑而违背诚信,窃以为皇上应慎之又慎。这段对话显示了戴胄超人的勇气和精湛的语言才能。太宗先指责胄违背圣旨,再反驳他的申辩;而戴胄在“法者”“言者”之后却赞扬皇上既知前言有不当而交付大理,弄得太宗只好顺台阶而下,且自我安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不忘再夸一下“有干局”的戴胄“公能正之”。笔者认为该处的“法有所失”属于“春秋笔法”,原本由太宗“发一朝之忿”而引起的事端,却被史官粉饰成“法有所失”。
这是“法大”抑“皇上大”的一经典实例,也是言语修辞的一个无人超越的境界。这里戴胄巧妙回避了二选一的尴尬,以皇上之言为一时之忿和送大理断案是“知不可而置之于法”,利用二者的时空差异,将君主随口而出的愤懑魔幻般的转成太宗的尊法意识,既盛赞皇上英明,又避开“法大”“皇上大”的选择,还坚持了“法大”原则,成为史上犯颜据正的典范,以致后代史家宋祁等撰的《新唐书》(卷99)全文摘录《旧唐书》此段后对戴胄的推论表述大加赞赏:“随类指擿,言若泉涌”。
唐初敢于直谏的大臣不在少数,太宗首任民部尚书(财政部长)的裴矩便是一例。《旧唐书》(卷63)载一轶事,说太宗即位时想杜绝官吏受赂,派人“钓鱼执法”,查到刑部有个官员接受贿绢一匹,太宗欲杀之。裴矩进谏:陛下用陷害手段使人犯罪,这恐怕不是“导德齐礼之义”。此言引起司马光对于君明臣直、忠佞互变的一番感叹(《资治通鉴》卷192):古人有言:君明臣直。裴矩佞于隋而忠于唐,非其性之有变也;君恶闻其过,则忠化为佞,君乐闻直言,则佞化为忠。
再早有西汉张释之,汉文帝经多次考察,将他从无名小卒一步步擢至廷尉后,随即两起案件惹文帝发怒,释之据理力争,结果南阳张季被誉为天下名臣(《汉书》卷50)。
案一:皇上长安出巡过中渭桥,一人从桥下跑出,车队的马受了惊。于是骑士逮住此人交予廷尉。张释之审讯,那人说:我是长安乡下人,听到清道令就躲在桥下。等了好久以为车队已走,从桥下出来,见了车队赶紧逃跑。释之禀报:此人触犯清道禁令,处以罚金。文帝怒曰:他惊了朕的马,幸亏马匹温和,换了别的马朕就摔伤了,廷尉竟只处罚金!释之说:法律为天子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现今法律这么规定,若加重处罚,法律就不取信于民。若当时皇上把他杀了也罢,既然将它交廷尉处理,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之表率,稍有偏差,天下执法者都会偏袒徇私,百姓岂不手足无措?愿陛下明察。文帝沉思良久曰:廷尉判的对。
案二:有人偷了高祖庙神座的玉环被逮住,文帝发怒,交廷尉治罪。释之依法偷盗宗庙服饰器具罪奏报皇上,处以死刑。文帝怒曰:此人无法无天,竟盗窃先帝庙祭器,朕交给廷尉审理,本想判其灭族,你却依法处置,这并非朕恭奉宗庙的本意。释之脱帽叩头谢罪说:依照法律这个处罚足够了。现在他偷盗祖庙器物而处灭族罪,万一有蠢人挖了一捧长陵土,陛下又如何施加刑罚?文帝与薄太后议论此事,便同意了廷尉的判决。班固在称许后代廷尉于定国时(《汉书》卷71),连带赞扬张释之: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冤。
以上汉唐时期三位廷臣敢于犯颜谏上,非常人所为,笔者称之有胆识。史上敢于直谏的廷臣,凭藉对信仰的坚持,对道义的力争,不顾或许遭受的祸害。因此,这种胆识并非开拓冒险,而是执着的信念和理想,是崇高的家国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