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 法院判决撤销!
日期:01-16
版面:
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4版: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石林熙
李女士于2022年5月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7月5日,李女士告知公司已经怀孕的情况。后李女士多次请假共计56天,理由为妊娠综合反应严重,公司均予以批准同意。
2023年1月6日,公司以李女士长期病假,无法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李女士于2月24日生育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予以拒绝。李女士起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辩称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应规定,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问题。但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属于孕期妇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的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可依照该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为充分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应继续履行与李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官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三期”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抚育婴儿而难以正常提供劳动,因而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负担而遭受差别待遇,所以为了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三期”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