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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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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武进日报

保险理赔款不能抵充工伤赔偿金

日期: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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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3版:常州新闻 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舒翼 郭龙龙 陈雯燕) 员工发生工伤后,其就职公司以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款为由,拒不履行仲裁委作出的支付员工伤残补助金的裁决,还起诉员工“敲竹杠”。记者昨天从金坛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驳回公司起诉后,公司已支付全部案款,案件已执行完毕。

据了解,田某某是某公司职工,公司为田某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10月29日,田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田某某申请,金坛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2021年9月14日,常州市劳动人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田某某提出仲裁申请,以公司未帮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为由,要求与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由公司支付田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2.5万余元。之后,2022年1月,公司向田某某支付了2.3万余元;保险公司向田某某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此后,公司拒不支付剩余钱款。田某某遂向金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公司名下的账户。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称田某某已经收到了总额为12.5万余元的赔偿款,再申请强制执行是在图谋非法利益,其执行请求不能成立,要求驳回。

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异议请求,直到公司支付完全部案款后,案件宣告执行完毕。

法官表示,之所以驳回该公司的异议申请,是因为该公司不能用为员工购买的保险理赔款抵充公司应自行缴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支付的是按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保险款,公司应当支付的仲裁委裁定的12.5万余元补助金,一分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