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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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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依据《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首开罚单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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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 卫监

近日,市卫健委组织对某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机构耳鼻喉科医师王某、职业卫生医师陈某均已离职,机构已不满足《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中基本人员配置要求。检查人员当即要求该机构整改,并主动向省卫健委提交注销备案申请。9月初,市卫健委对该机构进行复核时发现,该机构未向省卫健委提交注销备案申请,且在缺少耳鼻喉科医师、职业卫生医师的情况下仍然对外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遂对该机构立案进行处理。9月中旬,市卫健委对该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医疗机构暂停提供职业健康服务。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加大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新修订的《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保证其持续符合备案条件。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取消备案;未申请取消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暂停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服务,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