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必要费用”标准很必要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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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b:版面标题1]版:第A05版:文笔塔 观点 上一篇 下一篇
拾物男与失物女仍属民事权利纠纷,不属治安事件,警方建议失物女去法院起诉是正确的。若拾物男真刷机了,便是强占他人财产,警方必将依法处置。至于威胁刷机以及涉嫌强迫买卖的“二难选择”,警方有权批评教育乃至警告。
拾物纠纷,媒体披露已多,焦点多在拾物者索取的报酬高于失物者的认可。本案拾物男索要2000元报酬,明显要价过高。且失物女是学生,更难承受。若到法庭解决,法官判决依据应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此男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不肯归还,是违反民法典的不法行为,法官必不准许。但此男有权索要“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会主张2000元是合法的“必要费用”。法官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裁决“必要费用”的金额;因为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必要费用”的标准。所以当务之急是在法律层面明确失物者支付“必要费用”的标准,一则堵住拾物者“狮子大开口”,二则提醒失物者负有法定义务。
这已有先例。广州的规定值得借鉴:“遗失人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以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虽然“自愿”一词颇像漏洞。拾物者可“自愿”不索报酬;品德高尚,值得尊敬和学习。但失物者不宜仅凭“自愿”支付“必要费用”;既然是“必要费用”,就“必须支付”。日本《遗失物法》也可借鉴:“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英德多国对此同样有明确规定。
另外,“拾金不昧”乃指“拾到财物不藏起来据为己有”,并不涉及该否向失主索取报酬。我国历史上既有规定拾得者必须无条件归还的朝代,更多有规定拾得者归还同时拥有报酬请求权的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