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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武进日报

不予处罚金额33万元

日期: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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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朱雅萍 骆冬明) 7月22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经集体会商与法制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武进区某民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金额为33万元。

这是《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出台以来,武进区首例适用《清单》的案件。

据了解,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沪苏浙皖司法(局)厅,共同制定了《清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清单》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1项轻微免罚和21项首违免罚情形,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此次受益于《清单》政策的企业,主要从事高可靠性重载齿轮、无人机用主传动齿轮的生产。企业2022年获评常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今年5月2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项目于2021年5月取得环评批复,并已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便于2023年2月建成投产。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分处罚款25万元和8万元。

武进生态环境局及时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组织验收。经复查,企业已于7月13日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该局认为,上述情况符合《清单》第二款第(五)项首违不罚情形,决定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