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纯粹从孩子的视角来看,“让非婚生子女办理生育登记”这一话题本身没有讨论的必要,因为理当如此。孩子无法选择出生,来到人世的每一个孩子,理应享有同等的各种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早已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仅仅是落实法律规定而已。
因此,从保障孩子公民权的角度出发,笔者非常赞成该政协委员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从生命之初,就不让非婚生子女受到歧视与伤害。同时,完善制度,也能进一步维护非婚生育女性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享受相应的公共卫生健康服务,体现对于“母亲”这一伟大社会角色的照顾和关怀。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一直在从制度层面调整和优化生育管理。在实行“二”孩政策之后,计划生育时代的产物——“准生证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其性质,已经完全不同于准生证。准生证,重在审批;生育登记,则重在生命登记。2020年11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建议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广东、陕西、四川等地关于“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政策已经落地,这一政策让生育登记制度回归本源,那就是为每个人提供平等而优质的生育服务、为国家提供精准的人口数据,从而为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在人口负增长的大背景下,放宽生育登记,意味着鼓励“未婚生子”。笔者认为,不然。首先,新的生育登记将生育和婚姻脱钩,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结果的托底保障。其次,“未婚生子”是否会大量增加,主要取决于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和整体舆论环境的引导,而与生育登记制度关联性并不大。第三,放宽生育登记,对于提升人口出生率,作用甚微。提高民众生育意愿,关键在于降低大家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就像事物普遍具有多面性一样,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但生育政策的开放,对生育保障的不断加强,是大势所趋,能让人们真切感受到公共服务的温度,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