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主要困境及完善对策研究
日期:10-0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目前,深圳、厦门已先后实施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6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又将特定连带个人债务人纳入债务清理范围。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由此形成地方综合试点与国家有限立法并行推进的格局。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地方探索持续推进,统一制度供给仍显不足
现阶段,个人破产主要依托经济特区立法和各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展开探索。地方试点能够回应区域现实需求,但其适用范围和规范效力受地域限制,同类债务人在不同地区可能面临不同的准入条件和处理结果。在跨区域经营、网络借贷和异地财产日益常见的背景下,地方规则难以独立解决案件管辖、财产调查、债权申报和裁判效力衔接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虽规定连带个人债务人清理,但仅适用于对破产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尚不能替代一般个人破产制度。
(二)准入与免责标准之间仍需形成清晰边界
个人破产实践难点在于,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不能仅凭其自我陈述判断。债务形成原因、财产处分情况、消费行为、清偿努力、信息披露程度以及有无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均会影响破产准入与免责判断。标准过宽,容易损害债权人权益并削弱交易信用;标准过严,又会使确有救济必要的债务人长期受困于执行程序。因此,应当区分破产原因、程序准入、免责考察和不予免责事由,形成前后衔接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体系。
(三)财产查明与诚信识别能力仍是运行瓶颈
个人财产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若缺少有效的信息查询机制,仅依靠债务人自行申报和管理人逐案调查,容易出现信息不完整、调查成本过高等问题。管理人能否依法获取不动产、税务、社保、市场监管及相关信用信息,直接影响诚信审查和债权公平受偿。同时,信息查询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权限边界,不能无限扩大信息使用范围。
(四)程序衔接和配套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个人破产并非单纯的司法清算,如果所有债务纠纷均直接进入法院,不仅会增加司法负担,也不利于通过协商方式低成本化解债务。法院、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之间仍需形成稳定的协作机制。对于无财产或者财产极少的债务人,程序费用如何筹集、管理人履职如何保障、简易程序如何适用,直接影响其能否获得救济。免责后行为限制和信用信息如何调整,也关系到债务人能否重新参与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完善对策
(一)推动统一立法,形成个人债务清理基本规则
总结地方个人破产和债务清理经验,形成国家层面的制度框架,明确适用主体、管辖规则、破产原因、程序类型、豁免财产、免责条件和法律责任等基本规则。统一立法应将可行做法提炼为共同规则,同时为各地保留程序细化空间。对因承担破产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而陷入困境的自然人,应完善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的协同机制。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中的有限安排可以作为制度衔接的起点,全国性规则则应逐步覆盖符合条件的一般自然人。
(二)完善诚信审查,建立宽严相济的免责机制
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坚持救济诚信债务人与防范逃废债并重,诚信审查应贯穿申请受理、程序进行和免责决定全过程。对主动、完整披露财产,积极配合调查并按照方案清偿的债务人,可以设置合理而有弹性的考察期限,并依法通过提前免责等方式给予激励。对故意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恶意转移资产或者以欺诈方式启动程序的,应当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撤销免责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处罚。对依法不得免除的债务,则应根据债务性质明确列举,防止免责范围因裁量差异而失去可预期性。
(三)强化信息共享和管理人调查能力
个人破产能否有效运行,关键在于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和负债状况。以法院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为枢纽,推动不动产、车辆、市场监管、税务及金融信息等依法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登记、公示和查询机制。同时,应明确管理人的调查权限、保密义务和责任边界,为其核实财产、审查债务和追查异常交易提供保障。信息查询应遵循法定授权、目的限定和最小必要原则,避免信息被超范围使用。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应完善撤销权行使、线索移送和责任追究机制。深圳已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并由管理人依法调查债务人财产,为全国制度设计提供了实践样本。
(四)构建庭外清理、司法程序与信用修复相衔接的运行体系
个人破产应形成分层次的债务治理机制。对有持续收入或者经营能力的债务人,可优先通过咨询辅导、庭外和解以及重整形成清偿方案;协商无法解决或者确无继续清偿可能的,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主要承担程序审查、司法裁判和权利救济职能,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承担咨询辅导、信息登记、管理人管理和跨部门协调等事务性工作。对财产较少、债务关系简单的案件,应设置简易程序和费用保障机制。程序终结后,还应依据履约情况和诚信表现,依法调整行为限制和信用信息。厦门现行条例将咨询辅导置于破产申请之前,并专章规定信用修复,表明个人破产治理已开始向经济再生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