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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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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兴化法院向执行领域的虚假陈述亮剑

日期: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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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谎称已离婚拖延执行,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在知道错了,不该虚假陈述,我认罚!”

日前,兴化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时,依法对当事人虚假陈述、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的行为作出司法处罚,开出泰州地区首份因虚假陈述阻碍执行的司法惩戒“罚单”,向执行领域的虚假陈述亮剑。

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荀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荀某某共有的一套房产,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荀某某已离婚为由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一份双方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称案涉房产在离婚时已约定赠与婚生子,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查封、拍卖,意图阻却案件执行。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反复陈述离婚事实,但对离婚方式、时间始终含糊其词,又无法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裁判文书,引起承办法官高度警觉。面对法官多次核实,其均以本人在外地为由,请求法院给予时间暂缓处置房产,甚至认为是法院故意为难自己。后经法官核查发现,案外人既无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记录,也无离婚诉讼案件,所谓“离婚”并无任何法定依据。其提交的协议系双方私下自行签订,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目的就是以房产赠与子女为由,阻碍房产拍卖、拖延债务履行。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案外人承认了虚假陈述、以“已离婚”为由拖延案件执行并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当场写下悔过书,真诚悔过,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权利人提供合法救济渠道。当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行为侵害其正当财产权益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异议程序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合法财产被错误处置。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外人、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程序,串通他人虚构抵债、买卖、租赁关系,提供虚假证据提起异议,故意拖延房产拍卖、阻碍案件执行,实质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

对此,人民法院一经查实,将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案外人明知其与被执行人并未离婚,仍作虚假陈述、滥用执行异议权利,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执行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胜诉当事人权益兑现,更公然违背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向案外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案外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了2000元罚款。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虚假异议、虚假诉讼、隐匿财产、恶意拖延等违法情形;同时强化普法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履约、尊崇司法的法治理念,坚决破除执行障碍,切实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筑牢社会诚信底线。黄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