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法院:物业不能随意“一拒了之”
日期:09-24
随着绿色出行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购置新能源汽车,在小区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成为不少业主的现实需求。然而实践中,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出具相关材料、配合充电桩施工时,双方常常就安全责任、配套义务等产生分歧,由此引发纠纷。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陈先生是某小区业主,长期租用小区停车位,计划为其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办理安装手续需物业公司在《同意建设意见书》上盖章,陈先生遂提出申请。物业公司却以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小区环境等理由拒绝盖章,同时认为小区内设置的两个公共充电桩可以满足其充电需求。
陈先生表示,小区里的公共充电桩经常被占用,加之附近道路狭窄车辆难以进入,容易发生剐蹭,且该充电桩的收费标准相比家用充电桩平均价格贵了60%,充电成本较高。对于物业公司担心的安全问题,他愿意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并购买保险,相关风险自负。然而双方依旧协商无果。陈先生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盖章同意。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出台相应通知、意见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本案中,虽然案涉车位为租赁车位,但陈先生作为长期承租方,有权在车位上安装与其电动车配套的充电桩。虽然物业公司辩称已在案涉小区内安装公共充电桩,但根据陈先生举证,目前公共充电桩附近车位紧张且充电价格相对偏高,确实给业主造成了使用上的不便,亦增加了充电成本。陈先生要求在其租赁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属于情理之中。
对于物业公司辩称基于安全因素不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法院认为是否符合安装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供电部门现场勘察并予以审核确认,且陈先生亦表示愿意就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投保商业保险,因此对于其提交安装的申请,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便利。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陈先生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法官表示,安装充电桩是业主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功能而对车位进行合理利用的方式,属于业主行使车位使用权的范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绿色原则”,具有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意义,应受法律保护。
物业公司的管理权源于全体业主的授权,应积极服务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实现。物业公司不能以毫无依据的“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