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海陵,管辖为何“不在”海陵
日期:09-24
“我的户籍在泰州市海陵区,为什么海陵法院不能立案?”
当事人贾某的疑问,也是不少人的困惑。
立案是人民群众接触法院的第一站,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面对一起看似“顺理成章”的立案申请,海陵法院没有简单采信,而是以一场“刨根问底”式的实质性审查,给出了答案。
两种意见的“交锋”
2026年7月,海陵法院立案庭收到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贾某、吴某、海南某公司依据合同中“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以原告贾某户籍地在泰州海陵为由,向海陵法院提起诉讼。从表面上看,有户籍证明、有管辖约定,似乎站得住脚。但海陵法院没有止步于此。
合议庭在审查中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贾某有泰州海陵户籍证明,符合管辖协议约定,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仅凭户籍证明不足以认定住所地在海陵区,且该户籍地址可能已拆迁,应要求原告补充实际居住证明材料。
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启动实质性审查。
“四查”查出一个真相
那么,海陵法院究竟是怎么查的?
一查户籍。调查发现,贾某户籍地址的房屋早已拆迁,原社区证实其未实际居住。户籍地址,只剩下一个空壳。二查证明。原告提交了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其亲戚名下房产证复印件。但承办法官实地调查后发现,社区网格员于2026年7月17日才首次接触贾某,8月4日才录入居住信息——距离开具证明时间极短,无法证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三查现场。承办法官来到原告声称的居住地实地走访,物业公司电脑系统内无贾某个人信息。当面询问时,贾某坦言“因工作原因在安徽和泰州两地居住”。纸上写“居住在此”,实地一查却“两地跑”,互相矛盾。四查社保。经核查,2025年6月至2026年8月贾某的社保缴费、工资发放均由安徽淮南寿县某公司负责。而社保记录是客观且可追溯的,不会说谎。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贾某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泰州海陵,而在安徽淮南寿县。
“走对门”比“进了门”更重要
查明真相后,法院直接把案件材料退回去吗?并没有。
海陵法院认定贾某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海陵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法院没有简单地“一拒了之”,而是向原告充分释明法律依据,建议其撤回起诉材料,另行向安徽淮南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更省时省力——那里既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也是被告的住所地,更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贾某认可法院的核查结论,主动撤回起诉材料。
“法院不是简单地把案件挡在门外,而是通过耐心释法说理,让当事人理解并接受法律的正确适用,引导其进对门、走对路。”承办法官说。
从“小案”看“大文章”
这起案件看似“小案”,但背后折射的司法理念值得深思。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精准思维”,要求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审查中做到“精准定管辖”,加强立案审查中的释明指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起诉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
海陵法院的“四查”工作法——查户籍、查证明、查现场、查社保,正是上述理念的落地实践。法院既未直接采信户籍地址立案,也未以“无管辖权”一推了之,而是通过主动调查、实地核查、多维验证,查清事实、释明法律,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过去有的案件只看户籍、看证明,只认公章,不问实情,容易给虚假证明以可乘之机。”海陵法院立案庭庭长王荣华说,“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每一个管辖权的认定都能经得起检验。”王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