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区划壁垒:法律援助区域通办的制度逻辑与江苏实践
日期:09-23
2025年5月以来,江苏省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纵深推进法律援助区域通办制度,将法律援助区域通办纳入省级民生实事工程,系统构建“市域通办、跨市协办、站点直办”运行体系,从制度层面破除法律援助服务中当事人的异地申请成本。
一、从“受理地申请”到“就近申请”的制度转型
传统法律援助制度长期依托属地管辖规则构建服务体系,主要以管辖地法院所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律援助申请、受理点。这套制度形成于人口流动频率较低、社会关系相对固定的发展阶段,制度设计更多侧重于行政管理便利、属地责任划分与辖区资源管控。但伴随城镇化持续推进,人口跨区域流动常态化,劳动关系、侵权纠纷、民事争议的地域边界不断被打破,大量务工人员、新业态从业者、异地居住群众维权时,常常需要往返户籍地、纠纷发生地、法定受理机构所在地之间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群众追着机构跑”成为现实痛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将法律援助定位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四条要求“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三条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制度原则。2025年5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出台《法律援助“区域通办”工作指引》,正式启动申请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改革:市域通办,即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群众可以向任意一家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跨市协办,面向跨地市维权群众,实现就地收件、内部流转办理;站点直办,依托遍布乡镇、部门窗口的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直接接收、初审援助申请。三类模式相互衔接,形成分层分类的异地受理体系,在不改变案件实体管辖权责的前提下,改造法律援助申请提交的服务流程,打通服务群众的前端堵点。将法律援助申请从向法定机构申请推向就近申请,推动“群众找机构”向“服务找群众”的模式转变。
二、法律援助权利保障的空间正义
区域通办的法理正当性,根植于法律援助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本质属性。将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意味着其应当遵循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原则——服务的获得不应因申请人所在地与服务提供地之间的行政边界而受阻。这一原则的法律表达,也是行政法中“高效便民原则”的深刻体现。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审视,这项制度创新清晰地区分了“案件受理管辖”和“申请材料收件”两个不同环节:案件实体受理权限恪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转移;而申请收件环节最大限度放开地域限制。这种制度设计消解了法定受理地点与群众实际生活地点之间的地理鸿沟,体现法治层面的空间正义。它提示我们,衡量法律援助工作成效,不能只看案件办了多少,更要看困难群众递交申请是否便利,在坚守法定管辖制度基础上,让制度服务于权利保障目标,实现从行政管理导向向人民权利保障导向的深刻转变。而就近申请,也不等于放松审查标准。异地窗口、基层站点主要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形式初步核验,案件实质审查、经济困难核查、律师指派依然由法定管辖机构完成,做到流程优化与办案规范两手并重,兼顾便民与办案质量。
三、江苏实践:从制度设计到服务触达
在制度架构层面,江苏的“区域通办”体系呈现出清晰的层次感。市域通办解决的是设区市范围内的跨区申请问题;跨市协办解决的是跨设区市的申请转交问题;站点直办则将申请、受理审查职能下沉至基层工作站,使群众在“家门口”即可享受全流程法律援助服务。在服务网络层面,江苏持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印发《法律援助区域通办实施方案》,明确了三个阶段推进目标:2026年推进市域通办、开展跨市协办,30%工作站实现站点直办;2027年深化市域通办和跨市协办机制,60%工作站实现站点直办;2028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均可受理省域范围内申请,90%以上工作站实现站点直办,法律援助申请实现全省通办。这一分阶段推进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覆盖、从程序便利到资源均衡的渐进式改革逻辑。
法律援助区域通办改革已经迈出坚实一步,但人口流动带来维权场景日趋复杂,改革仍需要持续打磨优化。首先,要持续织密基层站点网络,提升站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统一收件登记、材料初步核验、流转移送业务规范,明确站点只承担收件流转职责,不越权行使案件受理职权,保障站点直办质量。其次,要深化数字赋能,依托全省法律援助一体化平台,打通数据壁垒,推动与民政部门经济困难状况协查机制、材料线上流转,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传递,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再次,健全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跨市协办流程,明确材料移交、信息反馈各环节办理时限,建立沟通会商、问题反馈机制,妥善处理跨地市维权案件,厘清收件机构与法定受理机构权责边界。最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面向农民工、新业态从业者等重点群体讲清区域通办办理渠道,重点讲明白制度要求,减少群众认知误区,让群众知道“家门口就可以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把制度红利转化为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