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报记者 尹 颖
放弃百万年薪降薪入职,换来的股权承诺却在公司被收购前夕遭否认,近期,南京能利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利芯公司”)两名副总裁相继被解聘。企业称解聘系因二人“不能胜任工作”,且股权承诺是“子虚乌有”;当事人则指公司借并购契机规避大额股权对价支付义务。近日,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降薪入职换来股权承诺,
收购消息传出后迟迟未兑现
近日,邱先生、韩先生向本报反映,在入职能利芯公司担任副总裁仅一年时间后,二人相继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他们都是能利芯公司去年从其他公司“挖”来的。
能利芯公司官网及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龙腾。能利芯公司为客户提供高效率、高功率密度、低成本、模块化的电源产品及解决方案。该公司电源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储能、新能源汽车等场景。
“我在原单位年薪百余万元,去年3月至5月,能利芯公司多名领导多次与我沟通,为了挖我入职,最终以公司2%至3%股权激励的方式让我加入能利芯公司。”韩先生告诉记者,能利芯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承诺,试用期通过后,根据试用期表现,授予公司股权,且股权配给价格按照能利芯公司上一轮融资估值的10%进行核算,并约定试用期通过后即行发放。“基于能利芯公司的承诺,我才接受降薪,并在2025年7月1日入职担任公司供应链总监,后更改为副总裁,管辖范围扩大,但是薪酬和股权相关并没有发生变化,同时我还应公司要求签订了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
邱先生的情况与韩先生相似,他是2025年9月1日入职能利芯公司担任副总裁,约定试用期月薪5万元。他的入职通知书中载明:“试用期通过后,根据工作表现,实施50万股期权激励计划。”
“股权承诺是我接受降薪加入能利芯公司的核心对价。”韩先生说,因为能利芯公司的股权承诺,他和邱先生放弃原单位百万年薪待遇,且放弃了原单位获得股权的机会,降薪接近减半入职了能利芯公司。
韩先生、邱先生本以为能在能利芯公司长期发展,结果今年6月的一则收购信息让事情发生了变化。“公司将被外部企业收购消息传出之后,多名高管多次向公司董事长跟进股权落地事宜,但始终被其以各种理由拖延。”邱先生说。
公司传出被并购消息后,
多名高管相继被辞退
“入职能利芯公司以后,我的工作得到了包括董事长龙腾、原总经理徐迎春在内的各级领导和同事的肯定。”韩先生说,今年5月11日,龙腾与其面谈时也曾承诺“一定会有股权激励”,然而,今年6月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决议通过以总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收购能利芯公司的全部股权。“收购确定后,我多次向龙腾跟进催促股权落地事宜,但一直被他以各种理由拖延。”
8月24日、25日,邱先生和韩先生先后分别与龙腾面谈,二人提出股权兑现诉求,但均被告知公司对录用通知中的股权承诺不予认可。面谈中,龙腾还提出要求二人放弃全部股权、主动离职。“龙腾多次说一股都不会给。”韩先生说,“不仅不给股份,还说是站在为我考虑的角度,为了我的面子与声誉,让我自己提出离职,公司按照劳动法给予我2N补偿。”韩先生称,此次面谈中,董事长对其工作提出了多项“指责”。邱先生的遭遇与韩先生如出一辙,被指“不能胜任工作”“不忠诚”。对于公司的此番评价,他们二人均不认可。
8月31日、9月1日,能利芯公司先后向邱先生、韩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韩先生和邱先生前往公司寻求解释,但均未能达成有效沟通。
“在我们之前,公司已经发生过核心管理人员被辞退的情形。有两名总监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来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韩先生说,“我们认为,接连发生的开除行为并非企业正常经营管理需要,而是一种有预谋、系统性的恶意行为。”韩先生和邱先生认为,公司是借并购契机,在股权尚未行权前解除高管劳动关系,以此规避大额股权对价支付义务。企业回应:解聘系因“不能胜任”,股权承诺“子虚乌有”
9月3日,邱先生、韩先生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兑付股权激励的联合声明》,提出两项核心诉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满;依约兑付期权或支付对价。声明同时表示,若公司不予回应,将采取包括劳动仲裁、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及向收购方反映情况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为了了解企业为何在即将被并购的关键窗口期接连开除两名高管,9月9日,记者联系上能利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张先生。他代表公司回应表示,由于韩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信任基础丧失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邱先生则是由于“目前指派工作不能胜任,项目周期严重滞后,信任基础丧失导致无法继续合作,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
关于股权承诺一事,能利芯公司在回应中称是“子虚乌有”。“公司的股份激励须结合工作表现,考虑激励给优秀员工,只是表示有机会,但不是一定。”张先生说,“并且激励的员工必须在职,这是激励的前置先决性条件。离职员工无法接受股权激励。”此外,张先生表示,韩先生与邱先生的入职通知中明确、具体地说明了,确认得到激励的员工须签订期权激励协议并制定相应的期权激励制度。“目前公司未为该两名离职员工制定期权激励制度,也未与之签订期权激励协议。该两名员工不在公司的激励范围之内。”
此外,能利芯公司在回应中出示了转账记录,称已依法给予韩先生和邱先生“2N”补偿。
律师解析:股权承诺属劳动报酬,若违法解除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韩先生和邱先生仍在为维护自身利益积极维权。针对二人遇到的情况,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韦伟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如若企业最终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员工除可主张赔偿金之外,还可就股权相关损失提出相应主张。”
韦伟认为,股权激励若在入职时作为薪酬的一部分进行明确约定,且与劳动关系存续密切关联,则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公司违法解除导致员工无法满足行权条件,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件中,企业对于两名当事人的股权承诺均明确写入录用通知书,具有书面证据效力。”韦伟说,“公司在并购前夕集中辞退负有期权义务的高管,拒绝兑付书面承诺的股权,涉嫌滥用用人单位自主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将所谓‘2N’补偿打到高管账户的行为,并不能产生高管接受离职补偿的法律后果。”
韦伟介绍,线上平台“小红书”所属企业在向港交所提交IPO前,距离首批期权成熟仅剩5个月、距入职两周年不足半年时,公司原商业化华南直销负责人陈浩被单方面辞退,公司通知的理由也是“无法胜任工作”。“结合前不久星宇股份不当辞退应届大学生引发的争议来看,无论是高管还是刚就业的大学生,劳动者的职场权益保护值得关注。”韦伟说。
截至记者发稿前,韩先生和邱先生仍未就股权兑现等问题与能利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他们表示,已经搜集相关材料,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