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互装监控对簿公堂 法院厘清安防与隐私权保护边界
日期:09-14
随着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在家中住宅安装监控摄像头,成为不少居民的选择。但当镜头守护自家屋檐之时,镜头越界窥探邻居生活的纠纷也随之产生。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之间因安装摄像头互相起诉的隐私权侵权纠纷案。
张某与王某系同村邻居,两家住宅房屋紧密相邻。此前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多次发生争执,邻里关系持续紧张。之后双方相继在自家房屋外檐、外围位置安装多台摄像头,矛盾焦点从土地地界转向拍摄“视界”。此后两家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诉称,张某安装在自家房屋后方小屋屋檐、东侧电线杆的三只枪式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家中卫生间等私密空间,严重侵害自身隐私权,请求判令张某拆除前述摄像头。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当庭调取查看张某手机后台监控画面,确认电线杆位置两只摄像头并未拍摄王某住宅区域;屋檐位置摄像头画面少量涉及王某家卫生间窗户下方约三分之一,占比很小,无法窥视卫生间内部。经法院释法明理,张某主动调整摄像头拍摄角度,双方现场确认,三只摄像头已不再拍摄王某家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安装摄像头是否侵害他人隐私权,关键在于拍摄设备画面范围是否实际覆盖他人私密空间。经过当庭勘验并调整角度,案涉摄像头已经不再拍摄王某家区域,王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复存在,其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此后,张某另行起诉,主张王某住宅三楼球形摄像头、南面墙角摄像头,能够采集张某家人以及亲友出入信息,侵害自身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拆除。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开展勘验。经核查,王某南面墙角摄像头拍摄范围固定,没有覆盖张某私密区域;三楼球形摄像头角度、拍摄方向可远程调节,即便当下没有对准张某住宅,该设备可旋转属性客观上对张某隐私构成潜在风险。为消除潜在隐患,经法院释明引导,王某使用玻璃胶对球形摄像头做物理固定,锁定旋转功能;双方当场共同核验实时监控画面,确认两台摄像头均未拍摄张某住宅、院落等私密区域。张某依旧提出,玻璃胶固定并非永久措施,摄像头可以除胶或者更换设备恢复旋转功能,风险并未彻底消除,拒绝调解,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同时公民有权在自有住宅安装安防设备,但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判断侵权成立与否,以设备拍摄范围是否实际覆盖他人私密空间、是否对私人生活安宁造成现实紧迫危险作为标准,不能仅凭设备具备旋转、变焦功能就直接推定构成侵权。本案经过现场勘验并落实物理固定措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摄像头实际摄录张某私密信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张某关于摄像头未来可能恢复旋转的主张,属于对尚未发生事实的主观推测,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两案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安防不是“免罪牌”,权利行使应当树立边界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之外,不得拍摄、窥视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可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部位设置图像采集设施;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居民在自家房屋、院落安装摄像头,即属于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情形。
但法律并不否定合理安防需求。区分合法与侵权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装摄像头”,而在于“拍向哪里”以及“如何设置设备”。摄像头拍摄范围固定,没有涉及他人私密区域,属于正当行使安全防范权利;具备旋转、变焦等功能,存在窥探他人隐私可能性的,应当采取物理固定等实质手段消除风险。
处理相邻关系,各方行使权利应当秉持友善包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居民安装摄像头前,应当调整拍摄角度避让邻居住宅;可调节设备建议采取物理固定手段;也可以提前与邻里沟通说明情况。接到邻居异议之后,应当积极协商调整或者拆除设备,避免矛盾激化。技术服务生活,不应成为制造邻里隔阂的围墙;互相尊重,方能邻里和谐共处。许琳格 袁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