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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小区树木挡采光?宿城法院这样判

日期: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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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件。童某、胡某是某小区低层住宅业主,房屋南侧公共绿地上种植着一排香樟树。随着树龄增长,树冠逐年高大茂密,二人认为树木在冬季长时间遮挡房屋采光与日照,造成室内阴冷潮湿,既影响日常晾晒,也不利于居住舒适,自2022年起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问题,要求对遮挡采光的树木进行截冠或迁移,但始终未得到有效处理。2024年3月,童某、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移走或修剪案涉树木,同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审理过程中,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7月组织人员对案涉树木进行了疏枝修剪。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树木在修剪前,因距离房屋较近、枝叶浓密,在冬季及临近时段确实对原告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较为明显遮挡,且该遮挡可通过适当修剪得到改善。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根据地方城市绿地保护条例规定,居住区绿地交付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护;本案案涉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案涉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承担小区绿化养护法定职责,无须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指出,小区树木兼具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等公共价值,修剪作业应当符合绿化养护技术规范,严禁截冠等过度修剪行为,避免造成树木死亡。本案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已完成树枝修剪,修剪后足以保障房屋达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日照时长,剩余轻微影响属于业主应当合理容忍的范围,故对原告要求移走或继续修剪树木的请求不予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认为,采光、日照权益属于物权范畴,并非人身权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患病、精神损害后果与树木遮挡采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赔偿童某、胡某采光权损失1000元,驳回二人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小区绿化关乎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业主遭遇采光受扰问题,应当优先通过沟通协商,提出修剪申请,依法理性维权;绿化养护责任主体也应当主动落实定期养护义务,统筹兼顾个体居住权益与全体业主的公共绿化利益,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彭 严 方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