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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多次签订短期劳务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09-07
字号:大中小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2月26日,朱某入职某中学从事食堂工作,后担任学校宿舍管理员,双方签订《短期用工协议》,约定用工期限: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用工期满,本协议终止。后陆续签订多份类似短期用工协议,现朱某仍在该中学工作。朱某诉请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从2018年2月26日至今。

朱某与某中学之间签订的《短期用工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用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照协议内容予以执行,且双方之间不存在用工连续性,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短期用工协议,但是该协议的中断时间均为寒暑假,且朱某一直在学校上班至今,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签订合同的名称并不能决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短期用工协议》,但是朱某于2018年2月26日即入职某中学,先后从事食堂、宿舍管理员等工作,并一直工作至今,一直接受学校管理,工作内容系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工资亦由某中学发放,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同时劳动关系认定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具体分析,本案中,某中学作为教学单位,其在寒暑假期间不开展教学活动,而朱某的工作岗位为宿舍管理员,在学校寒暑假期间自然无须正常履职,这是该岗位的本身特征决定,并非朱某自身原因所致。虽然双方在每学期开学都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不包括寒暑假,但双方均未办理过离职手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中断。因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并不完全等同于劳务合同的约定期限,应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故可以认定朱某自2018年6月26日至今与某中学存在劳动关系。李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