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向魏善刚道歉强制执行的公告
日期:08-24
原告魏善刚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第一,双方当事人对以原告魏善刚身份信息在被告处办理过三笔80万元贷款的事实均无异议;第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案涉贷款在办理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且案涉贷款非原告使用;第三,案涉三笔贷款档案实体销毁后,被告应当将电子档案脱机保存10年至2024年11月4日、2025年11月20日、2026年11月10日,被告未能提供案涉三笔贷款电子档案资料,不能举证证明案涉三笔贷款系原告本人办理或经原告同意借名为他人办理,且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贷款主体审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包括赔礼道歉与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魏善刚申请,选择一家省级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
二、驳回原告魏善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未按判决履行相应义务。魏善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未按判决赔礼道歉,本院在征求魏善刚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如上。
特此公告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4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