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法院:一份生效判决,一次调解破局
日期:08-31
2026年5月9日,A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一对一”服务合同,A某当日即向婚介公司支付了17000元预付款。2026年5月11日,A某即通过微信向婚介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解除通知书,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款项,婚介公司予以拒绝。因双方协商未果,A某诉至高港法院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17000元。
在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立案工作人员将该案委托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调解初期,双方对立情绪较为突出,均不愿作出让步。A某坚持合同刚签订尚未实际享受服务,且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婚介公司全额退款;婚介公司则认为合同已经生效,客户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且A某之前与同类商家签署过同类型服务合同,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不同意退还预付款,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坚持希望由法院作出判决。面对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调解员没有简单结束调解程序,梳理检索了本院同类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的生效裁判文书,向双方出示类案生效判决,结合判决书说理部分,耐心释明此类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尺度,客观分析本案中双方各自存在的风险点。一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让双方直观看到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打破了双方各自的心理预期。双方充分权衡诉讼成本与败诉风险后,态度发生明显转变,不再固执请求法院判决,愿意坐下来协商沟通。调解员趁热打铁,居中开展多轮斡旋,引导双方理性权衡利弊。经过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婚介公司向A某返还了部分服务费,款项按期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高港法院将持续推动示范性诉讼成果深度融入先行调解程序,充分挖掘生效类案判决的示范指引价值,把司法裁判尺度转化为调解说理的鲜活素材,引导当事人理性预判诉讼风险、自愿开展协商和解,不断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邱嘉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