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公园玩耍手指遭压伤 宿迁经开区法院判定双方均担责
日期:08-26
暑假是孩子们的快乐时光,但也是意外伤害的高发期。小区广场、公园里的健身器材也可能暗藏风险,当意外发生,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2年10月,9岁的小豪和同学在公园的健身器材处玩耍。不久,7岁的小宇也来到该区域。小宇在拉拽一件健身器材时,拉杆突然反弹,重重压在了小豪放置在器材横杠上的手指上。
经诊断,小豪右手中指环指开放性损伤,其间住院两次,花费2万余元。第一次住院期间,小宇的父亲张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1万余元,并多次看望、送上营养品。但第二次住院的9000余元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小豪遂将小宇及其父亲张某诉至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二次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2万余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事故确系小宇造成,但小豪站在器材对面并将手放在横杠上,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同时,当时双方家长均不在场,小豪父母未尽监护职责。
宿迁经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双方的监护人均未在场。小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拉拽公共健身器材导致小豪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豪已满8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健身器材的危险性已有一定识别能力,却将手指放置在他人正在玩耍的器材上,未注意自身风险。同时,其父母也未在场陪伴照料,未履行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酌定由小宇的监护人张某对小豪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豪各项合理损失总额为2.3万余元,故张某应赔偿1.8万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费用,最终判决张某再赔偿小豪7740元。
法官提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便监护人尽到了部分职责,也仅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暑期期间,孩子们在小区、公园玩耍的时间增多,请家长们务必履行监护责任,在孩子使用公共健身设施或进行风险活动时,近距离陪同、及时提醒,别让公共便利设施成为伤害孩子的隐患,让孩子们度过一个真正安全、快乐的假期。刘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