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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3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理疗结束一年多还要求退款? 宜兴法院判决驳回!

日期: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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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预付式消费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从美容美发到健身养生,充值办卡后再慢慢消费的模式已经深入人心。但消费者是否可以随时无条件要求退款呢?宜兴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答案。

2023年11月,庄某看到某养生服务部门店张贴的“快速祛痛”等宣传广告,便带母亲前往咨询脑梗后遗症的调理事宜。技师对庄母进行评估后,庄某先支付380元让母亲体验了一次理疗,母亲表示有效果。次日,庄某再次带母亲到店,购买双腿一个疗程共10次的理疗服务,共计支付24260元,并代为签署了《顾客调理须知》。该须知明确载明:“本服务不治病,治病请到医院就诊”“调理疗程结束后,病症缓解或消失了,并不等于调理部位彻底恢复正常”等内容。

在后续理疗期间,技师每次服务后都会询问庄母的感受并做记录,如“脚提起来轻松了”“两脚感觉松了”等,庄母均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全部理疗于2023年12月完成。2025年4月,理疗服务已结束一年多,庄某却联系王某要求退款,称母亲“总是说疼,不如不做”。双方协商无果,2026年4月,庄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庭审中,庄某主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广告中的“快速祛痛”“中医绝学,快速解决疑难杂症”等用语误导其消费,且其母亲不仅没有好转,反而疼痛加重。被告辩称,“快速祛痛”是调理服务的特色,店内及调理须知中均明确写明“不治病”,服务属于保健调理而非医疗行为,技师从未承诺包治包好,且每次调理后均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效果,服务已完整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首先,关于宣传是否构成欺诈,庄某签署的调理须知中已明确载明“不治病”“非医疗行为”等内容,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即应视为知晓并接受服务性质为保健调理而非疾病治疗。在“非医疗行为”的定位下,“快速祛痛”的宣传指向的是调理过程中的疼痛缓解体验,而非对疾病本身的彻底治愈。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其次,关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商家已按约定完成了全部10次理疗服务,庄母亦接受了服务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庄某在服务结束一年多后以效果不佳为由主张退款,与调理期间多次确认的良好效果直接矛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服务本身存在瑕疵,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预付式消费中,签字确认绝非走过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在服务过程中也应如实反馈体验。成年人在白纸黑字上签了字,就必须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维权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仅凭主观上的“觉得没用”就在事后要求退款。同时,商家在宣传时也应注意措辞,不能用模棱两可或夸张的话语,诸如“快速祛痛”这类表述容易引发消费者的过高期待。在合同中明确“不治病”只是第一步,在实际服务中更应注重沟通,避免产生误解。只有买卖双方都坚持诚信原则,才能共同营造健康、诚信的消费环境。葛桑桑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