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名称(字号):南京市高淳区王成卤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8MA1XB3KQ7E
经营者姓名:王成 性别:男 年龄:36岁 民族:汉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20622199002016018
联系电话:13814155398
经营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8号-29
烟草专卖许可证号码:320125103271
案由: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4日,南京市高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8号-29的南京市高淳区王成卤菜店(许可证号:320125103271)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已无经营迹象,店面空置。持证人王成不在现场,电话联系后表示在外地,已无继续经营的打算。执法人员制作《行政提醒书》(高烟行受〔2025〕第17号),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提醒。
2025年10月13日,南京市高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仍无经营迹象。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告诫书》(高烟行告〔2025〕第20号),劝告当事人限期予以纠正。
2026年5月12日,南京市高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为空置状态,仍无经营迹象,当事人逾期未纠正。
2026年5月12日,本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王成是南京市高淳区王成卤菜店经营者,许可证号:320125103271,有效期限自2025年6月3至2027年6月3日,该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为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8号-29。经现场核查,该地址房屋为空置状态。房屋卷门关闭,门上贴有“此门面出租”及联系电话等信息。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拨打招租联系电话,房东接听电话表示她是该房屋持有人王女士,她陈述王成不再承租该房屋,现该房屋无人承租,并提供了“关于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8号-29房屋租用情况的说明”及房屋产权证明。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拨打电话13814155398,无人接听,发送短信,无回复。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8号-29向王成直接送达询问通知书,房屋卷门关闭,未找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行政提醒书、行政告诫书、视频记录等为证。
2026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南京市高淳区王成卤菜店(王成)直接送达本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烟处告〔2026〕第50号,未找到当事人;同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查无此人被邮政退回。2026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南京市高淳区王成卤菜店(王成)公告送达了本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烟处告〔2026〕第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告期满后,当事人逾期未陈述和申辩。
2026年6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南京市高淳区王成卤菜店(王成)直接送达本案的《听证告知书》高烟听告〔2026〕第3号,未找到当事人。同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听证告知书》,因查无此人被邮政退回。2026年7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南京市高淳区王成卤菜店(王成)公告送达了本案的《听证告知书》高烟听告〔2026〕第3号,公告期满后,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的权利。
违法依据和定性:
本局认为,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和内容:
当事人无应当从轻、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改变经营场所条件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为1个月。
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行(户名:南京市高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2001596436050001659,地址:高淳区淳溪镇北岭路与北漪路交叉口西北50米)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高淳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