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零售户张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自称可以“代付烟草订购费用”的人员,对方提出“零手续费、零利率”为其先行垫付订烟款,帮助张某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等卷烟售出后再还款。张某便提供订烟账号和密码让其代付,顺利收货并销售后,如约还款,甚至还拿到“内部折扣”赚差价。尝到甜头后,张某以“解决资金周转”“保档烟草证”等名义,拉拢其他零售户加入,自己从中赚取更大差价,形成一条“代付流水线”。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分析:不法电诈分子伪装成“代付服务商”,在网络平台散布“零手续费”“6至7折超低订货折扣”等广告,诱导零售户提供烟草订货账户、收款码及平台账号。双方“合作”后,诈骗所得赃款被直接用于支付订烟款,依托烟草线上订货、统一配送的正规流程,完成非法资金流转,掩盖赃款来源,实现洗白。
部分零售户为贪图免息借款和差价回扣,配合完成订货收货,客观上成为洗钱工具。一旦电诈案发,公安机关沿资金链溯源,所有参与接收赃款、赚取返利的零售户,均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共赢”实则暗藏刑事风险。南京一分局 吕涵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