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驾驶一辆小轿车,在苏州市区道路上违规越线掉头时,与李先生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先生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先生无责任。
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是小孙,他与小赵曾是同事关系。事发当日,小孙将自己的车钥匙放在了工作场所的前台。后来,公司的楼面经理因需带小赵等几名同事外出,向小孙询问车钥匙在哪。小孙仅告知“在前台”,既未询问是谁要开车,也未核实开车人是否有驾驶证。车辆随后被小赵开走,并发生了上述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李先生身体受伤,经鉴定,其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产生了误工、护理、营养费等损失。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先生将驾驶人小赵、车主小孙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小赵系无证驾驶,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责情形,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车主小孙则辩称,自己并未明确同意将车借给小赵,车辆是被他擅自开走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主小孙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借用等原因致使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责任首先由车辆使用人(驾驶人)承担。但是,如果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孙作为车主,负有对车辆运行支配和管理的义务。他将车钥匙置于前台这一公共区域,使其脱离了个人有效控制。当同事明确询问车钥匙位置时,他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被他人使用,有义务询问并确认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因此小孙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车主小孙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驾驶人小赵属无证驾驶,商业三者险依法免责,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小赵承担80%、小孙承担20%。
车辆出借绝非“一给了之”。车主负有运行支配和管理义务。将车钥匙随意放置,等于放松了对车辆的控制,若因此导致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驾车并发生事故,车主难辞其咎。姑苏法院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车辆管理上需注意:出借车辆时,务必核实借用人的驾驶资格及身体状态(如是否饮酒),未尽审慎义务导致事故的,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须谨记,车辆管理不上心,事故责任缠上身。衡晓晴 郭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