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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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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姜堰法院:非正当理由不能成为拒不履行合同的“挡箭牌”

日期: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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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不配合提供证件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

“我没时间去银行,这事先放一放。”

在法院的庭审现场,这些听起来似乎有些“理直气壮”的理由,最终没能成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护身符”。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带押过户”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给所有不诚信履约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签约爽快,履约推诿

2025年9月,购房者赵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李先生名下的一套价值330万元的房产。三方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约定交易方式为“带押过户”。赵先生按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合同签订后,剧情却急转直下,在办理“带押过户”的第一步——向银行出具身份证明文件以获取同意函时,李先生就开始“掉链子”。

面对中介和买方的多次催促,李先生的回应总是令人啼笑皆非:

第一次,他担心:“身份证复印件给你们,泄露我隐私怎么办?”

第二次,他推脱:“我没时间去银行。”

再后来,他以“在医院”“家里有事”为由,干脆玩起了“失联”。

尽管中介和赵先生多次发出书面《履约催告函》,甚至组织面谈,但李先生不仅依然拒绝配合,反而提出了合同之外的新要求。最终,赵先生不得已,一纸诉状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消极拒绝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合同签约的出卖方,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以“怕泄露隐私”“没时间”等理由,经多次催告后仍拒不履行该协作义务,直接导致交易流程瘫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面对“怕泄露隐私”的抗辩,法官明确指出:如果担心隐私,完全可以持证件与中介一同前往银行当面办理,而非消极回避;面对“没时间”的推脱,法官强调:契约精神高于个人临时安排,积极履行在先,个人事务在后。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买方解除合同,并判决卖方返还定金、支付十余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认错履责,诚信归位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送达后,李先生的态度发生了根本转变。他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认识到消极履约的错误,并依照判决内容全额支付了定金返还、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款项。这起案件最终以当事人主动履行画上句号,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彰显了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法律不仅是惩戒的工具,更是唤醒诚信的良药。

在这个案子中,关注的焦点不仅仅是违约金该不该赔,更是要厘清一个常识:合同签了字,到底意味着什么?有人认为,只要我没拿钱,没办过户,就不算“违约”。这种想法是不正确且危险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作为”同样是违约。尤其是在国家大力推行“带押过户”等便民政策的当下,交易的安全高效依赖于买卖双方的诚实信用与积极配合。李先生担心隐私泄露,我们能够理解,但这不能成为阻断交易进行的合法理由。法律保护隐私,但更惩罚以保护隐私为名行不诚信之实的违约行为。同样,“忙”“没时间”也绝不是迟延履行甚至拒绝履行的挡箭牌。如果人人签约后都以“忙”为由拒绝配合,市场秩序将无从谈起。

一份合同,一诺千金。在签署名字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应当做好全面履行的准备。任何试图通过钻空子、找借口来阻碍合同履行的行为,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