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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路边农作物遮挡视线引发事故,索赔能否获法院支持?

日期: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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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5年7月,王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李某相撞,王某受伤不治身亡。因事故地点为某村十字交叉路口,且事故现场痕迹无法确定死者行驶方向,路口附近无监控设备,事发时也无目击证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死者的运动形态,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故本次事故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是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某交叉路口,路口东南角种植的玉米等农作物,造成视线遮挡。经查玉米等农作物系杨某所有,在其承包地上种植。王某妻子及女儿将李某、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6万元。

本案因碰撞双方责任无有效证据,故原告及被告李某都同意按照同等责任认定。但争议焦点在于,杨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比例多少。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本案中,杨某虽然在自己承包的农田上种植玉米等农作物,但其明知农田两边与两条道路相邻,应预留足够空间保证道路安全通行。从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来看,杨某种植在两路交叉路口拐角处的玉米植物离公路边明显不足5米,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也确认路口有种植的玉米等农作物,造成视线遮挡,故可以认定杨某种植在两路交叉路口拐角的玉米也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因此,综合其过错程度,可以酌情认定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一是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确认路口东南角种植的玉米等农作物,造成视线遮挡,但该证明只是陈述现场事实,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视线被遮挡”有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两原告无证据证明杨某在承包范围内种植农作物从而造成视线遮挡引发本起事故,杨某在其承包的农田上种植玉米等农作物,系正常种植行为。二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虽然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乡道不少于5米。但该条系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之规定,本案道路并非公路。三是事故双方均为该村或附近村民,对案涉地段的路况非常清楚,且事故发生时间为晴天上午,因玉米导致视线遮挡发生事故的概率很低。朱硕懋 衡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