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城管建设中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融合路径
日期:08-14
城市管理部门一肩担着市容秩序,一肩扛着人间烟火,针对侵占消防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负有依法拆除的严格执法义务;面对小商小贩影响市容的占道经营,负有教育疏导的热情服务职责。法治城管建设应当统筹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严格执法以行政合法性原则为根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守住城市安全、规划秩序底线;热情服务依托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为支撑践行执法为民,通过包容审慎监管、便民惠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城市经营活力,刚柔协同完善城市治理、护航地方经济建设。
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对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底线。占用消防通道进行违法建设,存在火灾逃生隐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工程建设的现场制止,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一般先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拆除的,受区政府责成的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打通消防通道,达到治理安全隐患目的,符合严格执法要求。反之如果消极履职、监管缺位,或片面追求柔性服务说服教育,或只是处以罚款,以罚代管,违法建设持续存在,就会影响规划秩序和法治权威,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就会存在败诉、赔偿甚至被追责的风险。
当然,严格执法不等于严厉执法。必须严格按照事先告知、报经辖区政府决定程序,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经公告、催告,6个月后当事人不拆除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热情服务扛起烟火人间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执法为民为根本宗旨,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落实城管 “721 工作法”(七分服务、二分管理、一分执法),秉持主动、便民的服务态度,把市民、商户的急难愁盼放在心上,用高效、便民举措引导解决问题。
热情服务并非脱离法律的普通道德倡导,与严格执法一样,法律层面对应行政合法性原则,常见的占道经营,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原来当事人需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批准,现一般为备案,修改内容虽然不多,但放松管制简化了手续,便民利民,从管理向服务转变,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划定特定公共区域,允许在特定时间摆设摊点经营。
热情服务方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处罚。第一次违规,事情影响不大,能主动及时整改的,不予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要进行说教,提醒到位,核心思路就是能整改先整改,处罚只是兜底手段。确立改正优先、处罚保障的价值取向。管控措施把握分寸,能不用强制手段管好事情的则优先宣传劝导。
法治城管建设完善路径
以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兼顾严格执法刚性底线与热情服务柔性温度,搭建一体化法治城管建设体系。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设,遵循行政执法合理性的比例原则,完善法治城管建设领域的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
城市管理采用的手段要适当,以能解决问题为原则。工作目标是消除消防堵塞的安全隐患,以合规的手段限期自行拆除,也符合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要求,处罚机关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以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城市管理采取的措施要必要,优选伤害最小的办法。能达到相同目标的手段依次为上门劝导、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合规流程先上门普法劝导,给3~7天时间自行拆除或协助拆除,这是损害最小的方式。反之上门直接出动机械强拆,容易损坏屋内物品,造成建筑材料价值减损,不给当事人自行整改机会,易激化矛盾。有温和手段能用却直接用最严厉措施,违反行政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则。
城市管理最终的效果要均衡,收益和损失要匹配。违法建设堵塞消防通道,如起火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拆除违法建设能保护全体居民的生命安全,公共利益大,而个人财产损失有限。合规的办法劝导无效后依法强制拆除,公共安全收益远大于个人财产损失,符合均衡性原则。反之住户阳台安装小型可拆遮阳棚,如无安全隐患,直接强制拆除,轻微违规付出财产损失,违反均衡性原则。
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建设拆除、露天烧烤管控等通过刚性的严格执法体现为直观“显功”;占道经营疏导、规范养犬劝导等通过源头柔性的热情服务体现为长效“潜功”。严格执法对应合规“显功”,柔性服务对应长效“潜功”,是城市管理领域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