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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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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吴中法院: 违规挂靠缴社保,钱得还!

日期: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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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社会保险参保缴纳应建立在真实劳动关系基础之上,企业为无用工关系的个人挂靠代缴社保,既违反社保管理相关规定,也易引发企业财产损失纠纷。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通过明确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规则,提醒企业需严格规范社保、财务管理,经营者需自觉划清公私财产边界。

某公司于2008年成立,2023年3月14日前王某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其子小王从未入职该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至2024年1月共计47个月,王某以公司名义为小王参保代缴养老及医疗保险,全部保险支出均由企业承担。2023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某,新管理层梳理账目时发现该笔长期不合理支出,多次与王某、小王协商返还代缴费用未果,遂诉至吴中法院,要求王某父子返还47个月全部代缴费用61988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父子辩称,公司在计算代缴费用时拉取的社保记录是按公司平均数的标准,该金额并非小王个人实际缴纳的数额。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实际产生38867.32元代缴费用,小王已以现金交付企业,相应的收款收据加盖了公司财务专用章。

某公司认为,王某父子持有的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王某管控公司期间自行开具的,与公司现金流水无法对应。挂靠代缴社保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因此王某父子应当全额返还公司全部垫付款项。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定,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公司实际为小王代缴38867.32元,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实际代缴20303.81元。针对小王提交的现金收款收据,收据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公司出纳也确认收据开具属实,公司虽否认收到现金,但无法提供完整财务账册予以反驳,法院据此认定38867.32元款项已结清。责任划分层面,小王作为社保费用实际受益人,无合法劳动关系支撑企业代缴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剩余款项。综上,法院最终判令小王返还20303.81元代缴费用及相应利息,王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真实用工关系是法定参保缴费的基础,不存在劳动关系却挂靠代缴社保,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受益人由此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企业经营者、股东在任职期间,应当严格区分个人与企业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企业资金为亲属谋取私利。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完善财务、社保管理制度,定期核查社保参保人员名单,杜绝无劳动关系人员挂靠参保,妥善保管完整财务账册、收支凭证,发生财产纠纷时能够完整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公司管理层及其亲属,要厘清公私边界,选择正规渠道参保,切勿借用企业名义违规参保,否则不仅需要全额返还企业垫付的社保资金,相关人员还可能因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陶萌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