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审结新规施行首案 划定特种作业车交强险赔付边界
日期:08-07
工程特种车在施工时造成人员受伤,是否能够申请交强险赔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给出了明确答案。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种作业车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这也是该司法解释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以来,无锡地区作出的首例适用新规判决,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厘清了赔付边界。
2025年4月,周某驾驶沥青喷洒特种作业车开展路面施工作业时,车辆喷洒的热沥青意外溅射,造成路过的郝某面部、颈部、躯干等多处烧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特种车辆登记在无锡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且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非交通事故,系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人伤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双方因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郝某只得将驾驶员周某、建筑公司以及投保保险公司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各方承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系因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伤,事故源于专业施工作业行为,并非由通行行为导致,超出了交强险的法定保障范围,不应由交强险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宜兴法院依法判决,本次事故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由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郝某16万余元。
法官表示,在过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工程特种车辆施工时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时有争议。随着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此类纠纷终于有了明文规定的统一裁判标准。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强险赔偿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必然是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特种车辆也不例外。特种车辆兼具行驶和特种作业两种功能,其特种作业功能独立于行驶功能,这也是特种车辆与普通车辆的主要区别。工程专项作业车作业时的损害,如果属于作业行为本身引发的侵权,并非通行行为导致,显然超出了交强险的法定保障范围,不应由交强险赔付。王正年 王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