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债务该由谁承担?
日期:08-03
赵先生经营一家洗衣店,2023年7月和9月,他与A银行先后签订两份《个体工商户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其提供借款40万元和20万元,用于店铺生产经营,还款期限均为一年。
后来,赵先生因无法偿还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于2024年6月和9月向A银行申请延期,先后签订两份延期还款协议,并加盖了洗衣店的章。协议约定,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到期日分别为2025年7月和3月。
然而,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赵先生均未能按约还款。此时,洗衣店经营者已发生了两次变更,2025年1月变更为孙先生,同年12月变更为现经营者吴女士。
A银行认为,洗衣店在案涉延期协议上盖了章,应视为债务加入,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遂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赵先生与洗衣店共同偿还两笔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应的罚息和复利。
为查明洗衣店与案涉借款之间的关联,经实地上门走访,承办法官了解到,洗衣店现经营者吴女士(乙方)与前经营者孙先生(甲方)曾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保证在转让前,洗衣店无未结清的债务,如有,由甲方独立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洗衣店变更经营者后,其是否应承担变更前的债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洗衣店是个体工商户,其应以经营者或经营者家庭责任财产作为债务担保。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一旦形成债务,其责任主体便已确认,相应责任财产范围也已确定,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本案债权债务成立于赵先生经营期间,A银行在出借借款时即已明确知晓债务承担人为赵先生,在未举证证明洗衣店现经营者吴女士存在债务加入或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案涉债务应当由洗衣店原经营者赵先生自行承担。因此,对于A银行主张洗衣店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两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由赵先生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李 红 杨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