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法院审理非法医美侵权纠纷案厘清双方责任边界
日期:08-03
2024年4月,赵某经人介绍来到某美容店,欲做丰胸手术。赵某在与店内人员张某接洽后先行支付了1000元定金,手术由经营者刘某实施,赵某后续又补交了19000元。然而手术后不久,赵某发现胸部出现肿块,遂与刘某交涉,刘某将20000元费用全额退还。因胸部肿块迟迟不消、形态异常,赵某于2025年9月到上海某医院就诊,接受了“乳房注射性填充物抽取术”,花费医疗费87000元。赵某认为美容店无证行医构成欺诈,将其诉至泗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服务费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而美容店抗辩,赵某系经人介绍主动上门,手术费用已全额退还,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某美容店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刘某亦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其为赵某实施的胸部注射性填充物手术,属于医疗行为,依法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方可开展。
关于欺诈问题,泗阳法院认为,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本起纠纷中,某美容店并未虚构具备医疗资质或作出虚假承诺,赵某系经人介绍与某美容店洽谈后自行作出隆胸决定,故不构成欺诈,三倍赔偿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侵权责任问题,美容店无证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具有明显过错;其实施的手术导致赵某胸部出现肿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美容店开展手术,未对机构和操作人员资格进行必要审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美容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赵某的合理损失共计100000余元,美容店应赔偿80000余元。
泗阳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起纠纷是一起典型的生活美容机构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引发的侵权纠纷,核心在于厘清经营者的过错责任与消费者自身过错的边界。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有本质区别。注射玻尿酸、肉毒毒素、假体植入等项目,因具有侵入性和创伤性,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内,由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操作。生活美容机构违规开展上述项目,属于非法行医,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本起纠纷中,美容店无证开展丰胸手术,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朱兴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