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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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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光缆两次“坠落”:悲剧背后谁担责

日期: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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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根光缆被车辆多次刮落,最终绊倒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骑行者并致其死亡。这场悲剧中,谁是真正的过错方?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多方主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4月15日,宿迁市洋河新区洋郑线上,一根通信光缆经历了两次“坠落”。当日10时17分,胡某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厢私自加装仓栅,距地面高度4.32米)由西向东行驶,刮到A公司的光缆线,致光缆脱落。胡某某未作任何处置,驾车驶离。仅3分钟后,苗某某驾车经过,发现光缆脱落在地,拍照上报后将光缆临时挂到路旁墙上,见后方车辆能正常通过后离开。10时42分,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再次刮到已被临时挂起的光缆线,导致光缆又一次脱落在地,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12时10分,受害人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撞上脱落的光缆,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近亲属将A公司、胡某某、张某及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5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A公司作为光缆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事发前宿迁地区连续发布大风预警,案涉光缆存在因天气原因垂落的风险,胡某某驾驶的车辆高度为4.32米仍能刮落光缆,足以推定事发时光缆实际高度已低于安全通行标准。A公司虽将巡检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大风预警期间开展了针对性巡查和隐患排查。更关键的是,从光缆第一次被刮落到最终事故发生,近两个小时内,A公司始终未发现、未处置,存在明显的管理疏忽和延误,对损害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胡某某驾驶私自加装的超高车辆,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刮落光缆后也未采取停车报警或设置警示标志等有效措施防止危险扩大;张某在发现光缆悬挂状态异常时,未减速观察或采取规避措施,导致光缆再次被刮落,后驾车驶离。二人的行为均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各自应承担20%的责任。因胡某某系为牛某提供劳务,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员工,相应的赔偿责任分别由接受劳务一方和用人单位承担。受害人驾驶摩托车未尽到对路面情况的充分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25%的责任。经核算,原告合理损失总计151万余元,依法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或公众责任险限额内赔付,扣除各方先行垫付费用后,法院判令相关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共计赔偿约119万元。

法官提醒,这起案件看似偶然,实则是多个环节、多个主体的过错叠加而成的必然结果。一条脱落的通信光缆,本是可控的隐患,却因一连串“不作为”和“不当处置”,最终演变为夺命的陷阱。对公共设施产权及管理单位而言,产权单位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以“已委托第三方维护”为由放松自身监管。尤其在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形下,应当预见到设施设备的安全风险上升,主动加密巡查频次、及时排查隐患,等到事故发生才“事后追责”,为时已晚。对广大驾驶员而言,无论最初的危险状态是否由自己造成,一旦驾驶行为刮落线缆或改变了道路通行环境,就必须立即停车、报警并设置警示标志。法律不会因为“不知道”或“没看见”就免除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一脚油门驶离,留下的不仅是危险,还可能是沉重的赔偿责任。对普通公民而言,发现路面安全隐患时,仅仅“挑到一边”并不足够,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2345热线,由专业人员到场彻底处置,及时切断事故因果链条。多因交织酿悲剧,各负其责敲警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每一个环节的“守土尽责”,才是防范悲剧重演的根本之道。张立东 刘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