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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用人单位作出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达是否有效

日期: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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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年5月5日,聂某入职某公司。2024年12月12日,公司人事行政部工作人员范某向聂某发出《培训通知》,次日聂某到达单位并签收了培训通知书,公司行政人员范某与聂某进行了谈话,在谈话过程中,经范某同意,聂某进行了部分谈话录音,载明:“范某:从现在开始跟你这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后从现在开始我们的劳动关系就结束了,对吧?……因为你业绩不达标!”“聂某:嗯,收到,这没关系呀,我们已经解除了嘛!从刚才说那句话开始,我们就解除了嘛!解除完之后,那我们就没有关系了……”当日下午2点52分,聂某乘车回家。当日18点,范某通过企业微信再次向聂某发送业务不达标的《培训通知》要求其参加培训,并在聂某提出已录音解除后,范某回复:“请以公司下发的书面通知为依据!”后公司多次催告聂某参加培训未果,公司向工会报告后,向聂某发送了聂某因为业绩不达标、未听从指挥参加培训等严重违纪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用人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口头意思表达是否具备真实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的程序,未履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权系形成权,虽然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解除程序,但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劳动者时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解除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合法合规。虽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能通过书面的形式作出。且解除权系形成权,用人单位的事后补救或再行通知无法产生撤回的效果。

本案中,根据谈话录音以及企业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均反映聂某根据公司人事的要求到达培训地点,在双方谈话中,范某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与聂某的劳动关系,录音内容意思表示清晰明确,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作出即生效,公司虽主张后续多次发消息要求聂某回公司参加培训,但该行为均是在已向聂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后所作出,不能阻却解除意思表示的生效。且聂某入职及入职后的人事方面工作内容均有与范某对接,范某作为专业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其是代表公司与聂某进行沟通,其应知道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且案涉的录音谈话内容系经范某明确表示同意后所录音。故认定公司与聂某于谈话当日即解除劳动关系。李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