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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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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金湖法院公平公正执结多人担保案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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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金湖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多人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摒弃“易执优先”的做法,坚守“公平公正”底线,依法确定各被执行人均额履行担保义务,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甲公司向某银行借款300万元,由乙公司、丙公司、费某共同提供担保。后来甲公司逾期未还,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300万元,乙公司、丙公司及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未主动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甲公司无财产可执行;乙公司和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各有超过300万元的资产;费某有稳定工资收入,名下还有一套房产。针对四个被执行主体的现状,如何制定执行方案?执行法官分析认为,由于甲公司无财产可执行,只能通过“执转破”程序进行清算。剩下的乙公司、丙公司及费某,若只执行乙公司或丙公司,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但这样做,显然有失公允,极易引发对方的对抗情绪,同时还会给公司造成财务危机,影响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执行法官权衡利弊后,决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三担保人均等承担还款责任。

鉴于两家担保公司有超值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将工作重点转向担保人费某。依法冻结了费某工资账户、查封了名下房产,并将其传唤至法院,向其释明担保的责任、责任分摊的原则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做通费某的工作,达成和解协议,先支付60万元,余款40万元在一年内还清。费某的问题解决后,执行法官迅速向乙、丙两公司下达《预执行通知书》。

当乙、丙两公司获知,法院本可以优先执行他们公司的财产,但为公司着想,选择让三担保人均等承担担保责任,让他们切身感受到执行背后的司法温情。于是,在《预执行通知书》送达的第二天,两公司各自主动支付了100万元,案件圆满执结。伍晓伟 王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