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法院:农民工出国务工,欠付工资找谁要
日期:07-08
随着我国公民赴境外务工规模不断扩大,涉外劳务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部分总承包单位将境外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企业,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扰乱对外劳务市场秩序。如何厘清分包链条中的责任主体,保障出国务工人员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近日,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外劳务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分包单位时,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为规范对外劳务分包行为、保障跨境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司法指引。
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恒某国际工程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承建撒马尔罕水泥厂项目,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某拓建筑劳务公司,赵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某拓建筑劳务公司组织刘某学赴该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刘某学回国后,经与赵某结算,确认尚有劳务费118171元未支付。刘某学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拓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并由恒某国际工程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某拓建筑劳务公司对欠付金额无异议,恒某国际工程公司则主张其已按约付款,应由分包单位独立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学与某拓建筑劳务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该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恒某国际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某拓建筑劳务公司,构成违法分包。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法院遂判决恒某国际工程公司先行支付刘某学劳务费118171元。
法官表示,我国对对外劳务合作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经营资格。总承包单位将境外工程劳务分包给未取得上述资质的单位,违反了法定审查义务,构成违法分包。在涉外用工关系中,劳动者作为我国农村居民,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其工资支付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分包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负有审查其是否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某拓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恒某国际工程公司无论是否结清工程款,均应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该判决充分体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特殊保护,明确了违法分包情形下的责任归属,对规范对外劳务分包秩序、保障出国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苏 震 方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