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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宿城法院: 向未成年人售卖摩托车酿事故 经销商依法担责

日期: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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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蔡集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经销商未核实购车人年龄,向未成年人出售二轮摩托车引发致人死亡车祸,依法认定经销商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判决其对事故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案释法划清法律红线。

涉案电动车经营部具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长期从事二轮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业务。案发当天,未成年人李某独自前往该经营部选购普通二轮摩托车。销售人员未履行基础身份核查流程,既未主动询问李某年龄,也未查验身份证确认其是否成年,更未联系其监护人征得购车许可,直接将已上牌二轮摩托车出售给李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达到法定年龄,而李某尚未成年,不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资质,缺乏成熟的路况判断、风险规避与应急处置能力。购车后,李某无证驾驶涉案摩托车搭载同伴王某上路行驶,途中突发严重交通事故,乘车人王某当场身亡。王某家属将李某及其监护人、电动车经营部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电动车经营部提出抗辩意见,主张其作为经销商,仅需保证车辆本身质量合格,车辆售出后由谁驾驶、如何使用均与经销商无关;机动车上牌、驾驶管理属于交管部门职权,经销商无权管控购车人后续使用行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撞击伤害大,驾驶需达到法定年龄并取得驾驶证,这是车辆销售行业应当知晓的基础法律常识。案涉电动车经营部作为销售主体,负有法定身份核验义务,在未确认李某成年、未告知并征得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贸然向未成年人出售高危机动车,放任危险交通工具流入未成年人手中,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其违规售车行为,与李某无证驾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因果力大小,判决涉事电动车经营部对王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5%赔偿责任。

驾驶机动车有严格法定年龄与资质要求,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应对突发路况能力不足,无证驾车、违规载人极易引发伤亡事故。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普通日用商品,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开展销售业务时,无法直观判断顾客是否成年时,应一律要求出示身份证核对年龄,坚决拒绝向未成年人售卖机动车;发现未成年人独自购车,第一时间联系其监护人确认,从源头消除道路安全风险。同时,本案也警示未成年人及家长,切勿在孩子未达法定年龄时购置、驾驶机动车,家长应加强监护教育,守护出行安全。柏小凤 范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