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时常能看到比官方售价便宜不少的地铁票、景点门票等。但是消费者可能未承想过,如果这些并非官方推出的优惠活动,其背后的盈利方式是什么?消费者为了省钱下单购买这些“打折票”,却有可能在为违法犯罪推波助澜。
为吸引游客,地铁制发了一日票和三日票两种旅游票。按照使用规则,每个App账户仅能购买并持有一张旅游票,且旅游票实行“一人一票制”,不可提现、转移、转赠。在有效期内,持票人乘车不再额外扣费,亦不限制乘坐次数。周某日常通勤依靠地铁,为节省开支,经常在网上搜寻打折车票。2024年,他发现网上有低于官方价格售卖地铁票的,联系后得知一条“生财之道”——购买旅游票后,将进出站二维码截图出售给他人使用,以此牟利。周某和其妻子唐某动起了歪心思,一拍即合,使用自己及向亲戚借用的共计27个手机号码,注册App账号并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后购入旅游票。
接着,他们在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低价地铁卡”售卖信息,将有意购买的顾客引流至微信,组建三人微信群进行收款,并在乘客需要乘车时,实时发送进出站二维码截图,供其扫码通行。为提升“经营效率”,两人甚至配备了15部手机用于销售沟通。经查,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周某、唐某通过倒卖地铁票累计销售金额达14.5万余元,非法获利9万余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减少了地铁公司的票务收入,损害了地铁公司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车票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唐某经共谋,共同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考虑到两名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等从轻、从宽情节,最终,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并依法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从纸质票到电子客票、二维码凭证,随着技术不断进步,车票的表现形式不断演进,但其本质都是承载运输合同权利的凭证。在实际生活中,不少消费者出于“薅羊毛”心理购买了此类打折票。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网络上出现的非正常价位门票、车票,应多些警惕、少些侥幸,这不仅能够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也是切断违法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购买地铁票、景点门票等票证时,请通过官方渠道或授权平台购买,谨慎核实购票渠道的正规性,共同维护票源公平分配秩序。傅俊维 吴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