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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员工为公司贷款引发纠纷

日期: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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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员工应公司要求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全额转给公司使用,公司出具承诺函却未能按时还款,员工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还款。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5月,小雨入职飞飞公司。同年7月,应公司总经理小安要求,小雨以个人名义向某银行申请消费贷款15万元,并按照公司要求将收到的款项全额转账至指定账户。次日,飞飞公司向小雨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该笔贷款所有还款事宜由公司负责,小雨不承担任何还款风险。

然而,飞飞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小雨被迫先行垫付还款。为了缓解还款压力,跟公司商量后,小雨又将3期贷款重组为48期分期合同。后小雨多次向公司催款,公司通过他人账户转给小雨2万元后,就没了下文。无奈之下,小雨将飞飞公司以及飞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琴、股东小刚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关于案涉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小雨提交的转账记录、承诺函、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小雨与飞飞公司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小雨向飞飞公司出借的款项15万元均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属于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故小雨与飞飞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飞飞公司应向小雨返还本金并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关于被告小琴、小刚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的权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增加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飞飞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相应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在各自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飞飞公司返还小雨尚欠的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同时,小琴和小刚分别在未出资范围内对飞飞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融资渠道获取经营资金,依法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遇到公司提出的不合规要求时,应当果断拒绝或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理性维权,避免因一时信任而承受损失。 吴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