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了一年没要回来的货款,法官一周就帮我们兑现了40万元,太感谢你们了!”近日,某建材公司的负责人对金湖县法院承办法官连连道谢。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由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混凝土,约定货款按月结算。建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建筑公司却经常不按期给付货款。为了维系客户,建材公司“忍气吞声”持续供货。因资金长期得不到回笼,建材公司也捉襟见肘难以维系。在索要无果后,决定停止供货,并与建筑公司进行了结算,建筑公司累计欠货款70万余元,双方立据为证。之后,建材公司开始了漫漫“追债路”,建筑公司一再推脱,建材公司遂起诉到金湖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同属建筑行业,曾在多个工程项目中有过合作。如果就案判决,不仅使双方信誉受损,还可能让合作关系进一步恶化,倘若能调解了结,更有利于企业之间的长远发展。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建材公司表示急需资金维持运转,执意要求对方偿还货款;建筑公司则诉说市场行情不好,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并非自己不讲诚信。双方争执不下,首次调解不欢而散。
为保障权利,建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为慎用保全措施,给双方留有余地,该院没有即刻作出裁定,而是下发了财产预保全通知书。建筑公司得知公司账户将被冻结,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请求再做调解。承办法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鉴于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失败,这次承办法官转换思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面对建筑公司,承办法官释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失信对公司长远发展的影响;面对建材公司,则表明合作共赢的重要性,希望双方互帮互助共渡难关。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说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先付40万元,剩下的两个月内付清,建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该案的调结实现了纠纷了、包袱卸、续合作、共发展的双赢效果。伍晓伟 黄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