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单位追偿的责任分配原则
日期:06-29
2024年6月,李某成为某行公司代驾司机。平台提供代驾服务费用结算、为代驾司机分派订单,李某累计代驾100多次。2024年10月,李某接单后驾驶电动车前往订单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5年3月,高某起诉李某及某行公司一案,法院判决某行公司赔付高某各项损失共12万元,后某行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现某行公司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12万元。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如何确定单位追偿的责任分配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适用个人之间劳务的责任分配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李某逆行有重大过错,对某行公司已向受害人赔偿的款项,李某全额赔偿某行公司。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的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单独责任,不同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法律关系下的责任原则。用人单位作为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享有经营利益,分散风险能力较强,适用“责任减轻规则”更为适宜。本案中,李某因逆向行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相关损失具有重大过失,某行公司向其追偿,符合上述规定。具体到追偿比例,法院结合李某的客观行为、主观心态、经济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李某承担损失4万元。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