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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通过微信沟通劳动合同核心条款 可认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日期: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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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原告沙某与被告顾某(系被告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于2023年11月23日加为微信好友。2023年11月24日,被告顾某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沙某:“工资总数暂定11000元整,包括伙食费、电话费、交通费、满勤奖、安全奖等所有个人一切费用。工作要求:服从指挥、吃苦耐劳、装卸货物严格要求对方客户要求执行、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车、保证货物安全和个人自我安全。注:每月10日发上个月工资(每月月底结车用的杂费,例如工人装卸小费、补胎等一切杂费)。”原告沙某表示认可,未提出补充要求,并于2023年12月起开始驾驶德某公司所有的车辆从事驾驶运输工作,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沙某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主张两倍差额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约定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并实际履行,能否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罚则,其立法本意在于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德某公司与沙某虽未直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通过微信沟通方式就沙某的具体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资计算标准、薪酬发放方式、工作纪律要求等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均作出了清晰、具体的约定,该约定内容完整涵盖了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明确了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构成要件,且双方均按照该微信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可以认定沙某与德某公司已通过微信达成书面用工合意,该微信约定已实际发挥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应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沙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李 戈 王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