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依据重整计划解除消费性购房人合同的司法认定
日期:06-08
2012年,胡某购得某公司房屋,付清全款并入住。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2020年,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规定消费性购房人若继续履行合同须购买储藏室,否则视为不同意履行。管理人依此通知胡某,胡某拒绝购买储藏室及承担续建成本。管理人遂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房屋;胡某反诉要求继续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为: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依据重整计划解除拒绝履行约定条件的消费性购房人合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消费性购房人,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入住,其基于生存权的物权期待应优先保护。在破产程序中,消费性购房人的居住权属于基本人权范畴,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违背破产程序中对弱势债权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基本理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破产法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批准的综合方案,旨在公平调整各方利益、挽救企业、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消费性购房人拒绝履行重整计划约定的条件,已阻碍重整计划的实施,管理人有权依据重整计划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角度看,重整计划不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更是经司法程序确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件。消费性购房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理应遵守其中的权利义务安排。若允许个别债权人随意拒绝履行重整计划约定的条件,将严重损害重整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二,从权利保护与程序利益的平衡看,重整计划已赋予消费性购房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这种安排又兼顾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案涉消费性购房人拒绝履行重整计划,却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是试图免除自身义务而单方享受利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第三,从合同解除后的利益保障看,管理人解除合同后,购房款将按消费性购房债权优先清偿,消费性购房人债权利益并未受损。而案涉房屋经续建已符合交付条件,若允许无偿占用且不履行重整计划义务,将导致重整计划无法顺利执行,进而影响全体债权人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据已生效的重整计划,解除拒绝履行约定条件的消费性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裁判应在保障消费性购房人基本权益的同时,尊重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维护破产程序的整体公平与效率。徐 芒 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