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法院:暴力沟通不可取,造成伤害须担责
日期:06-01
A公司(甲方)与B保安公司(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将某服务项目发包给乙方。甲方职责包含制定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金或扣除部分基本服务费用。
小吴、小张与B保安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均被安排至上述服务项目工作,小张是小吴所在小组组长。一天,小张因工作事务安排与小吴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骑车冲至小吴工作点位,下车后以推搡、掐脖方式将小吴拽倒在地致其受伤。公安机关对小张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元。小吴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为劳务派遣中接受劳务的实际用工单位,要求小张和A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小吴、小张是因工作事务产生纠纷,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此时冲突限于口角纠纷。小张后骑车冲至小吴工作点位,对其掐脖、推搡,并将其拽倒在地,口角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的责任在于小张,监控视频中小吴自始至终未动手,因此法院认定小吴对肢体冲突并无过错。小吴因小张殴打行为受伤,其要求小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当就小张对小吴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小吴、小张的纠纷是因工作安排而起,事发时二人处于工作状态,但小张为发泄私愤,将远距离电话口角升级为近距离暴力冲突,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因此法院对其殴打小吴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履职行为。小吴主张A公司作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小张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张赔偿小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万余元,驳回了小吴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李 尧 陈乾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