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范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某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车的徐某相撞,事故致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徐某负同等责任。范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鉴定,徐某构成两处人体损伤九级伤残。诉讼中,徐某主张范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其中双方对徐某智力二级残疾的继子赵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分歧较大。
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认定。
首先,对徐某与赵某的身份关系认定,应从徐某与赵某母亲结婚时间、有无与赵某长期以家庭成员身份共同生活、有无抚养事实等方面进行审查。结合徐某举证及法院庭后实地走访,可以判断赵某系智力残疾,在徐某与赵某母亲结婚后,即以家庭成员身份共同生活,家庭开支主要来源于徐某外出务工收入。其次,赵某能否认定为徐某的被抚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人赔解释),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结合举证的户口簿、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法院走访核查情况等,可以认定徐某在赵某五周岁即与赵某母亲结婚,婚后长期与赵某以家庭成员身份共同生活,已形成法律上具有抚养权利义务的继父子关系,赵某属于徐某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有权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赵某经评定为智力二级残疾,依据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智力一至三级残疾人依法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据此,赵某应被依法认定为徐某的被抚养人。最后,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如何认定。赵某系成年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根据人赔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应对其主张按照20年计算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保险公司要求在此基础上扣除赵某每月领取的残疾人补贴,因该残疾人补贴系国家针对残疾群体发放的社会福利救助,并非法律规定的经营性、劳务性生活来源,而交通事故项下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侵权责任层面对受害人伤残致抚养能力减损的法定赔偿,二者法律性质、功能目的等均不相同,故不应予以扣减。潘华乐 杨秀秀